常德日报记者 谭明 文/图 记者从12月19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获悉,《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表决通过。
会议现场
8月2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对《规定(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后,立法专班重点针对如何解决当前物业服务监督“管理主体‘有与无’”“业主委员会‘强与弱’”“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好与坏’”“公职人员和物业服务企业‘奖与罚’”四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并获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规定》全文共十二条,涉及党建引领及职能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及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任期及监督,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评议,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及合同内容的补充规定,物业信息公开制度的补充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情况评估,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处理方式,公职人员政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等内容。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将《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及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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