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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之声】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 实现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时间:2024-03-15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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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明

预防性法律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预防性法律制度以风险为根据,设置预防性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提前化解禁止风险行为,从源头预防化解风险,从而保障经济社会安全。

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开展社会风险治理的核心法治信念,其鲜明的人民立场为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同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了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任务。

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必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构建预防性法律制度,首先要夯实执政安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要着眼“将来时”做好前瞻规划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战略决策,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明确了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大大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

构建优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治理预防性法律制度。在特大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社会风险问题始终相伴相随,给特大城市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机制作为社会风险监管成本最低、最有效的机制,能够将社会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和降低到最低程度。应构建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优化我国特大城市社会风险治理预防性法律机制。

合理科学设置预防性法律责任与义务规范。预防性责任是一种积极的事前救济措施。预防性责任,要求我们实现事前预防的共赢,解决预防理念的缺失和预防法律规范缺失两个方面的问题。预防性法律责任是指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或者正在被侵犯时,被侵权者有权主张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预防性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少受损害,其功能在于防患于未然。在大陆法系,预防性侵权责任与物上请求权联系紧密,而在英美法系则主要体现为禁令制度。预防性民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对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所采取的一种以防止或除去损害为目的,并与一定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3种责任形式。

领导干部要有草摇叶响知鹿过、松风一起知虎来、一叶易色而知秋的预见能力。我国的治理模式一定会实现预防性转型,未来我们防范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的能力和水平将得到全面提升。


(作者系中共常德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编辑:黄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