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匡仕芳 范亚娉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谭某与娄某、孙某合谋通过在租车公司租车,伪造相关证件,然后以车辆质押方式,找他人借款,进行两头诈骗,所骗款项由三人分赃。
2022年8月,娄某、孙某、谭某合谋,以娄某、孙某的名义分别从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的某租车公司租赁宝马一辆、白色凯迪拉克一辆用于质押担保借款,谭某联系制作虚假的车辆行驶证。两车共计担保借款4.6万元,所得资金被三人瓜分。经鉴定,两车价值人民币243495元。不久后,娄某、孙某、谭某故技重施,以娄某、孙某的名义分别在深圳一家租车公司租赁二辆雪佛兰用于质押担保借款。之后两车以4.6万元的价格质押给谭某的朋友,所得资金被三人瓜分。经鉴定,两车价值人民币119700元。同年9月,娄某、孙某、谭某再次合谋,以三人的名义分别在澧县一家租车公司租赁两辆白色本田、一辆黑色日产用于质押担保借款。其中谭某、孙某租赁的车辆以6万元的价格质押给某二手车行。
法官说法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孙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租车的名义,先支付少量押金、租金,骗取被害单位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经鉴定,被骗汽车价值数额较大,并采取伪造证件以车主身份质押借款的手段达到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娄某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7千元。
2.责令被告人娄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400元。
3.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4.被告人谭某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醒
租车质押诈骗案并非简单的民事违约,而是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多重法益的刑事犯罪。法官提醒租车企业应完善身份核验、车辆轨迹监控、租后回访等制度,审慎开展长期租赁业务;质权接受方对非本人车辆质押保持高度警惕,严格审查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真实性,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质押物更需甄别;同时,公众切勿为牟利参与“代为押车”“过账套现”等可疑环节,避免成为犯罪链条中的一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