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黄越 范亚娉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某涂料装饰公司分销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货款,最终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公司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陈某入职常德某涂料装饰公司,担任分销经理,负责产品销售及业务拓展。因经济拮据,其利用职务便利,开始瞒报并私自截留本应上交公司的分销商材料货款。2022年11月,事发后陈某向公司出具《借款声明》,承认挪用货款11.6793万元,并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清偿。然而,陈某在未能还清前述款项的情况下,于2023年继续以同样手法侵占分销商支付给公司的材料货款,金额高达31.6275万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及购买地下六合彩等,挥霍一空。
2024年2月29日,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退赔了被害公司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但仍有28.5669万元未能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