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殷璇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6岁的张三因资金短缺产生非法获利意图,强迫李四为其提供目标信息。在得知王五持有一部刚购买的苹果手机后,张三便将王五诱骗至某偏僻地点,趁王五不备持木棍击打其头部,并以暴力相威胁,逼迫王五交出手机。王五因心生畏惧,被迫将手机交予张三。随后,张三将该手机变卖,非法获利7200元。经专业机构鉴定,被抢手机的市场价值为7200元。案件侦破后,涉案赃物已被依法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王五。
法院审理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秉承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