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黄小霞 杨蕾
基本案情
2025年,张某向某银行贷款19.9万元,约定贷款期限12个月。5个月后张某去世,其配偶李某、儿子小张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提起诉讼,请求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小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和小张均向法庭提交了放弃对张某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经查,张某去世后,李某与小张将其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4万余元全部提取并转入各自名下。
案件审理
临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按约向张某发放了贷款,张某死亡后还款义务未继续履行,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因张某未立遗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小张虽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但在张某死亡后已实际提取并处分其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该行为表明二人已以实际行为接受并处分了遗产,与书面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相矛盾,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的要求。故该放弃声明不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应认定李某、小张已接受继承,应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张某所欠债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小张以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万余元。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继承人放弃继承可免于偿债,但须符合法定要件: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且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若继承人虽作出书面放弃声明,但事后实际占有、使用、处分遗产,则视为接受继承,须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放弃继承免于偿债,建立在继承人不接触、不管理、不分得遗产的基础之上,一旦实际支取存款、占用房屋、收取租金、处置股权,客观上行使了遗产权利,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