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栩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进入新时代,立法工作不断探索创新,“小快灵”立法以法治原则为根基,以科学方法为支撑,以民主程序为保障,具有“小切口、快周期、形式灵活”的显著特点。作为立法新形式,“小快灵”立法开辟出一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新路径。
一、坚持依法立法,促进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动态平衡
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小快灵”立法,本质上是规范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一是要坚持“宪法是根本法”原则。宪法为“小快灵”立法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其中法律保留原则、基本权利保障等制度设计,为立法活动划定了应有边界,在宪法约束下的“小快灵”立法创新,既体现了法治原则的稳定性要求,又满足了社会治理的适应性需求。二是要遵循“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原则。“小快灵”立法以精准、快速、高效优势得到地方立法偏爱,如《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都是优秀案例。根据法律体系自洽性要求,要通过建立动态备案审查机制,确保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形成有机衔接,既保持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性,又为地方性事务治理需要预留空间,实现了法律系统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统一。三是要恪守程序正当原则。“小快灵”立法的“快”在于立项快、成案快、协商快、审议快,这种程序优化不是对法定程序的简省,而是要在保证必要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预评估机制等创新方式提升立法效率,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深度融合。
二、坚持科学立法,实现立法切口与立法方式的有机统一
“小快灵”立法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精准化、差异化的法律供给体系,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要求,通过立法方式与立法切口的有机结合,确保法律实施的有效落地。一方面要善于研判立法切口,聚焦治理需求的“神经末梢”。立法工作不但要找准问题“面”,还要找准症结“点”,“小快灵”立法要突出“一事一议”“小中见大”的立法优势,从群众高频诉求中提炼立法议题,透过现象识别社会治理需求本质,避免“景观式”立法。另一方面要合理选择立法方式,构建“大块头”与“小快灵”的协同机制。在立法方式的选择上,需以问题性质与治理需求为标准,对于涉及基础性、原则性、框架性的领域,采用“大块头”立法构建法律体系基础(如民法典编纂);针对社会发展中的具体矛盾,利用“小快灵”立法优势快速响应,“大块头”“小快灵”以主干和枝叶的形式,实现宏观框架与微观操作的动态适配。
三、坚持民主立法,推动立法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双向互动
从“以民为本”的视角来看,“小快灵”立法出发点和落脚点仍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立法工作不再是立法主体的单项输出,法治对话平台搭建起立法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人民群众实现“被管理”到“被服务”的角色转换。一方面要提高立法主体的法治素养,行使民主立法权力。“小快灵”立法的形式创新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技术提出新的要求,立法主体要通过开放性协商平台将专业性立法转化为可理解的公共议题,人民群众通过合理意见反馈将个体表达上升为集体意志,在沟通反馈中实现“小快灵”立法的民主集中制和治理有效性统一。另一方面要树立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建立社会法律信仰。区别于“大块头”立法的原则性、宏观性,“小快灵”立法更符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立法定位,人民群众要突破被动接受角色,主动将尊法放在首位,把学法、守法、用法贯穿于实际生活之中,实现人治思维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作者系中共常德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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