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姚懿容 通讯员 黄云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跨地区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这些情况应该在哪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由此可见,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应当在被派遣当地参加工伤保险,除非因政策原因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只能在国内参保。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让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