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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司隐瞒维修事实卖“新车” 法院认定欺诈判令退一赔三
时间:2026-06-11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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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刘彩云 范亚娉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消费欺诈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购车合同》,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60万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80万元。

2024年8月,消费者陈某在常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2023款进口越野车,合同约定车价75万元,其中贷款60万元。销售公司收到60万元分期款项后,开具了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并交付车辆。然而,新车很快出现后挡风玻璃漏水问题,陈某进一步检查发现后尾箱盖也有更换痕迹。多次向销售公司反映后,公司认可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受损,销售前已更换后挡风玻璃、尾箱盖及后保险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陈某诉至法院。陈某认为自己购车时并不知情,要求撤销合同、退还60万元购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80万元。销售公司则辩称合同中有手写注明维修情况,且车辆问题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应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购买进口品牌新车通常意味着车辆是原装、全新、未经过维修的。车辆在销售前更换过后挡风玻璃、尾箱盖、后保险杠等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以及以何种价格购买。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应当主动、明确、具体地告知消费者相关重要车况。

但本案中,销售公司提交的《购车合同》虽有“尾箱盖、后挡风玻璃、后杆更换”等手写内容,旁边却没有双方签字确认。同时,陈某办理银行分期业务时提交的合同并不包含手写内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法院认定销售公司未能证明其以消费者明确知晓并理解的方式告知过车辆维修事实。销售公司承诺销售新车却交付维修车辆,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汤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