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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法院1件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时间:2026-04-23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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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范瑾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常德法院审理的“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粟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成功入选。该案是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盗版电子书的典型案例,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完善平台内部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据了解,某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粟某某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新某书城”店铺,销售盗版电子书。某出版公司多次向平台发送《律师函》,明确指出平台上销售的该公司出版电子书均为盗版,要求采取封店等措施,但粟某某店铺中仍有涉案盗版电子书在售。某出版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粟某某停止侵权、粟某某与平台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粟某某赔偿某出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元,某信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信息公司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电子书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却未落实监管义务,既未设置电子书经营类目,也未在商家帮助中心提示资质要求,入驻时未审核资质即允许经营,入驻后亦未履行核验更新、动态监测义务。尤为重要的是,在某出版公司多次送达《律师函》后,某信息公司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某信息公司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官表示,该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裁判规则有力压实了平台主体责任,对推动平台治理水平提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张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