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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挪用两家公司20.5万元累犯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时间:2026-04-17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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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孔源源 匡仕芳 刑满释放不到半年便重操旧业,30多岁的姜某某在两年内先后挪用两家公司资金共计20.5万元。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责令退赔全部经济损失。

姜某某的犯罪履历可谓“丰富”:2016年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年2个月,2020年因诈骗罪被判刑3年3个月,2022年12月才刑满释放。然而,重获自由仅5个月,他便再次伸手。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姜某某在湖南某体检有限公司任销售员期间,以销售人员身份收取客户体检费后,将11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公司多次催交均未上交。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他又跳槽至常德市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任大客户经理,故技重施,将三名客户交纳的94695元货款私吞。直至2025年6月,姜某某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姜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退赔两家受害单位共计20.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刘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