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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引流”为诈骗团伙拉客户 两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时间:2026-04-09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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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齐娟娟 龚煜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例。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通过冒充网络主播助理,以“领取资料”“指导炒股”等名义为上游诈骗团伙“打粉引流”,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肖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飞机”账号与上线联系,通过出售抖音账号和“打粉引流”牟利。肖某某先后向李某某出售8个抖音账号,违法所得7200元。其间,肖某某还在飞机群上发布“打粉引流”任务,有效“打粉”243个,收取酬金折算人民币达10.53万元。2024年8月20日,肖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现金14.8万元和4部手机。

另查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李某某通过“飞机”APP加入引流群,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的情况下,冒充抖音主播助理身份,以领取直播间资料、指导炒股等为由,引导抖音用户添加指定QQ号、QQ群、微信公众号等。武陵区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向某某即被李某某成功“引流”。李某某将引流过程录屏提交结算,收取酬金折算人民币2.6万元。2024年5月22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其作案工具13部手机、7张电话卡、11张电话卡槽。

法官表示,两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引流”帮助行为,而非为上游诈骗团伙提供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肖某某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引流”帮助,且“打粉”人数多;李某某购买多部手机积极参与并邀请他人参与,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均应依法惩处。法院经审理判决:肖某某获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某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肖某某违法所得11.25万元予以没收,追缴李某某违法所得2.6万元,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刘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