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范瑾瑜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老李在公园下棋,因急于去幼儿园接孙子,为图方便直接横穿马路。他趁车流间隙突然加速横穿道路,此时外卖骑手小黄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因分心看手机、观察路况不周,避让不及与老李相撞,导致小黄倒地受伤、车辆受损。
经交警认定,老李: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负主要责任;小黄: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分心看手机,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负次要责任。
经司法鉴定,小黄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
法院判决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李未走人行横道、突然加速横穿,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小黄驾车分心观察不周,存在次要过错。法院核定小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9489.6元,判决:由老李承担70%赔偿责任,小黄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无小事,误区不可闯。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机动车撞人才赔钱,行人乱穿马路不用担责”,本案明确纠正了这一错误认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同为道路交通参与者,谁违法、谁过错,谁就要依法担责。行人因过错造成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损害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此类判决既有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引导全体交通参与者强化规则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共同营造文明、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