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贺鸣 范亚娉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柑橘厂家向常德某快递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446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2023年10月,该快递公司为某柑橘厂家提供了柑橘寄递服务,累计发件19003件,产生运费189655.92元。经双方后续结算,确认截至2023年12月9日,柑橘厂家仍欠付运费446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12月1日前还清,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及纠纷解决条款。因厂家未按约付款,快递公司遂诉至法院。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结算确认的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快递公司要求支付运费44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定以欠款44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损失,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柑橘厂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快递公司支付上述拖欠运费及调整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