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类资质新闻网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常德 > 正文
涉及当事人被监禁的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时间:2025-12-01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分享到: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范瑾瑜 王茜茜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向被监禁方提起的离婚纠纷案裁定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诉称与李某登记结婚不足半月,李某就因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有违法犯罪事实致二人感情淡漠,遂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表示原、被告户籍虽不在津市市,但被告李某现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满一年,本案应由津市市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

本案中,只有被告李某一方被监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未在津市市,本案不由津市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法院遂作出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


编辑:汤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