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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K歌下楼踩空致残,歌厅要担责吗?
时间: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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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候玉婷 范亚娉

基本案情

林先生从武陵区某歌厅包厢外出经二楼大厅下楼时,因重心不稳滚落楼梯摔伤。当日,林先生前往医院急诊外科就诊,初步诊断为头皮血肿、右肩损伤、酒精中毒。门诊记录中载明“……受伤前有饮酒,量不详”。

后经常德市司法鉴定所鉴定,林先生颅脑损伤后遗左侧肢体偏瘫,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颅脑损伤后遗有脑软化灶形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现场视频监控显示:林先生当天穿着人字拖鞋,身体摇晃不定,上楼时险些摔倒,下楼时脚步不稳且速度很快,并且未扶住楼梯两旁的楼梯扶手,导致摔下楼梯。该歌厅二楼楼梯口有工作人员,已经注意到林先生的状态,但在林先生上下楼时并没有搀扶住他。林先生摔下楼梯后,在场工作人员未及时下楼查看,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事后,林先生将歌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林先生提交的证据指出,歌厅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单梯段踏步级数超过18级,净宽超过3米却未设置中间扶手,不符合国家标准。

歌厅则提交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辩称相关条款非强制性要求,楼梯已通过安全验收。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歌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林先生自身的过错程度如何?双方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武陵区某歌厅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性场所,其建筑设计标准不仅应达到一般的建筑设计标准,还应充分考虑其作为公共场所保障公众安全的要求并符合照顾特殊人群使用的规范要求,在合理限度内尽可能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该歌厅在涉案楼梯的设置上未达到民用建筑设计的通用标准,工作人员在注意到顾客的状态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顾客摔下楼梯后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及时救助义务,对林先生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一方面,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饮酒后自己的行为能力受限,避免伤害发生。涉案楼梯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对相关人员造成伤害,林先生酒后行动能力受限,以致下楼梯摔伤,主要是其自身原因造成。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林先生和武陵区某歌厅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较为合理。综上,武陵区某歌厅应向林先生赔偿各项损失的30%。

判决结果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陵区某歌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先生赔偿各项损失的30%;二、驳回林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周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