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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菜农车祸致残 法院依规支持误工费
时间:2025-11-11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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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甘洁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中,68岁的受害人颜某因事故受伤,其主张的误工费请求获得法院部分支持。该判决明确了无固定收入的高龄劳动者,若能证明其实际从事劳动并获得收入,因侵权导致误工产生的损失依法应获赔偿。

2024年10月,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颜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颜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颜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因与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颜某将杨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澧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68岁的颜某依法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被赡养对象,不应计算误工费。对此,颜某向法庭提交了由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承包了5亩土地种植蔬菜,仍在从事农业劳动并存在劳动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颜某的误工费应否支持及如何计算。法院指出,尽管颜某未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村委会的证明足以证实其仍在从事农业劳动,存在实际收入来源,本次交通事故确实导致了其误工损失。然而,考虑到颜某年龄已超过60周岁,劳动能力客观上有所下降,且其未能提供具体的收入证明,法院在计算误工费时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

最终,法院参照2023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45102元/年),并结合颜某的实际情况,酌情按照该标准的50%计算其误工费。具体计算为:45102元/年÷365天×120天×50%=7414.03元。该笔费用确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

法官提醒,劳动者权益不因年龄增长而自动消失。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支持误工费,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实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对于农村地区无固定收入但实际参与生产劳动的高龄人群,若遭遇侵权事故,应注意保存能够证明自身劳动及收入状况的证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劳务合同、村委会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有效主张误工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编辑:唐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