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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邻居楼道互殴均受伤 法院判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时间:2025-09-18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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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高鹏 范亚娉

基本案情

小林与小志是同一小区的邻居,原本关系尚可,后因物业相关问题产生矛盾。2025年一天晚上,小林在楼道内与小志迎面相遇,错身之时,小志突然撞向小林,导致小林手中茶杯被撞飞。随后,小志使用随身携带的黑色保温杯多次击打小林面部,在扭打过程中,小志还咬伤了小林左手拇指,小林也击打了小志脸部,双方均有受伤。

小林返回家中并报警,于当日入院治疗3天。诊断包括左眼眼球挫伤、结膜撕裂伤等,医疗费用合计4221.98元。小林另自行委托司法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误工期30日、护理期5日、营养期7日,支出鉴定费1000元。

小志在庭审中提交了公安机关发送的短信截图,显示该纠纷已治安调解结案,并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指出小林因业委会选举落选而对物业和业委会心存不满,曾有垃圾堵通道、破坏电梯读卡器等行为,双方早存积怨。物业负责人出庭作证称,小志在事发后立即发送视频,显示其面部有血迹。

法院从派出所调取并质证了双方的询问笔录。双方均指认对方先动手,但因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者,事实难以还原。小志在笔录中提到“我用右手戳中了他的左眼”,公安机关曾建议其做CT检查,但小志放弃。据办案民警说明,双方治安调解结案后仍保留民事追责权利。小志辩称其属正当防卫,不同意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属健康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均主张对方先动手,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公安机关也未认定责任主体。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双方确有互殴行为,均存在过错。小林在冲突中未采取理性方式避免事态扩大,反而出手反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全案,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关于小林损失的认定,法院核准如下:医疗费4196.06元(已扣除医保支付)、住院伙食补助300元、营养费350元、护理费704.26元(按湖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鉴定费1000元,以上合计6550.32元。按责任比例,小志应承担3275.16元。小林超出部分的请求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小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林支付赔偿款3275.16元。

编辑: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