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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标注“拆封后不支持退货”,就真的不能退吗?
时间:2025-08-07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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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易嘉鹏 范亚娉

基本案

今年3月,小玉通过某线上购物平台家电自营旗舰店购买一台某森牌全新智能吹风机,支付价款2381.14元。小玉收到货品后,因认为商品实际使用效果与宣传描述不符,于第二天在平台提交退货申请,申请原因为7天无理由,退款方式为原支付返还,商家未通过小玉的退款申请。

经小玉询问,客服表示:“无质量问题,拆封后影响二次销售的不支持退货。”小玉认为,拆封并未损坏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客服回答:“商家已通过显著方式(如购物页面提示、确认弹窗)告知消费者拆封后不退,且商品性质符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则商家可以合法拒绝无理由退货。”并再次表示:“商品是高价值商品,拆封不支持售后。”

多次协商未果,小玉认为该线上购物平台自营店拒绝其退款请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举赋予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是法律为平衡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除外商品”进行了明确列举,仅限于三类经消费者确认的商品:(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任何超出此范围的商品限制或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均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小玉购买的吹风机系普通家用电器,根据现有证据及商品性质,该吹风机不属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除外情形,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店在沟通过程中仅以“高价值商品”“拆封后不支持售后”为由拒绝退货,无法律依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定商品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使用,只要未造成商品实质性的价值贬损,亦不构成经营者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合法理由。即使存在“拆封不退”的页面提示,因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店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履行充分的告知和确认义务,该限制性条款对小玉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小玉在收到货品后七日内以“七天无理由”为由申请退货,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故对小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解除小玉与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旗舰店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二、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旗舰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小玉返还购物款项2381.14元;三、若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旗舰店返还货款,则小玉应于收到款项三日内将其所购案涉商品退货至武汉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旗舰店处。


编辑:汤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