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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谎称认识领导“好办事” 五旬女子骗取钱财被判刑
时间:2025-06-04
来源: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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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齐娟娟 范亚娉

基本案情

2023年至今,黄某长期对外宣扬自己与常德市某领导关系亲近,并伪造微信账户冒充该领导身份与被害人交流,骗取被害人金额共31万元。

2023年7月,黄某使用冒充领导身份的微信账号加上被害人吴某的好友后,经过长时间微信聊天,使吴某相信其与领导关系亲近。吴某因想要通过黄某找领导“走关系”帮助其嫂子取回常德市某小区房子的订金,故多次讨好黄某并为其借款提供经济帮助。黄某虚构自己与前男友存在债务纠纷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用微信账号冒充领导身份向吴某做担保借款20万元。吴某于2023年7月分两次共向黄某转账20万元,黄某收款后将全部金额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023年4月,黄某向其初中同学李某透露自己在私下为某领导出售几套房产,如李某有意购买可低价出售。李某表达购买意愿后,黄某虚构自己与前男友存在债务纠纷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李某借款,并承诺自己投资项目工程款下发后立即还款,李某可优先低价购房,借款可直接抵扣房款。2023年4月,李某分4笔向黄某微信转账11万元。黄某收款后,将钱款用于还款及个人日常消费。

另查明,案发后,黄某向李某转账人民币4800元,并偿还了一条售价为人民币5248元的黄金吊牌(双方约定按人民币5200元计算),共计向李某还款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骗取他人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二被害人。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王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