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武大为 通讯员 张敏
案件还原
2022年9月4日,谢某初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芙蓉路与洞庭大道交会处左转弯时,遇熊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洞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谢某初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加之其无证驾驶、技术生疏导致两车相撞,造成谢某初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熊某某负次要责任,谢某初负主要责任。2022年9月16日,熊某某与谢某初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熊某某一次性赔偿谢某初共计27392元,由熊某某授权其车辆投保公司将赔偿款17832元支付给谢某初、12800元支付给被保险人熊某某。事后,谢某初认为协议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前期承诺不符,且自己作为精神二级残疾人,签订协议时未经监护人签字,欲撤销协议。2023年10月,谢某初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向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处理
武陵区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受理并审核通过申请,指派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律师多次与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沟通,同时与熊某某投保公司协商。因诉求标的额超出保险公司处理权限,案件起诉至武陵区人民法院德山法庭。
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显失公平,以及十级伤残赔付责任划分问题上。最终,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2024年7月2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被告熊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在商业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30%的责任比例,除前期已赔付的款项外,平安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再向谢某初赔付7万元,且款项已全部赔付到位。
律师说法
此案件的承办律师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阮方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至151条,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重大误解。比如买手机时以为是全新机,结果拿到手的是翻新机,这种基于重大误解的协议可以撤销。二是显失公平。比如甲急用钱,乙用市场价1/3的价格买下甲的房子,这种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三是欺诈。比如甲故意隐瞒车辆出过事故与乙签订购车协议,结果乙买到的是泡水车,这种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四是胁迫。比如甲威胁乙不签协议就公开乙的个人隐私,这种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
本案中,谢某初与熊某某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时,不能判断自身伤情和损失情况,而且谢某初系二级精神残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该份协议属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下,签订的明显不公平的协议,属于可以撤销的协议。
协议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手段,但需严格依法行使,在争议发生后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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