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许人子 范亚娉
基本案情
六旬男子郑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又因盗窃罪被判拘役,而后因盗窃罪两度入刑,数年内多次被抓却屡教不改。2024年5月,郑某某又多次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实施盗窃。
2024年5月22日上午,郑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来到常德某职业学校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随后,郑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来到常德公司东大门公交站附近,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
2024年5月31日上午,郑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来到石门桥镇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内的6个电瓶盗走。随后,郑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来到德山快速公交总站附近,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内的4个电瓶盗走。当天,被告人郑某某携带偷来的电瓶到武陵区水果市场附近销赃时被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从郑某某处扣押其盗窃时使用的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13把,盗窃所得的电瓶10个,被盗电瓶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杨某。经常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郑某某盗窃的20个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160元。郑某某于2024年11月7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官说法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潘某某分别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90元、290元。
三、扣押在案的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13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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