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类资质新闻网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社会 > 正文
卖家接收退货后拒退货款 自称“牵线人”被法院判还钱
时间:2026-10-23
分享到: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贺鸣 范亚娉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年7月11日,常德某文化公司与广东某科技公司签订《直播间灯具采购合同》,总金额18万元。履行中,该文化公司因直播需要,于7月21日另向科技公司支付4.35万元购买屏幕。灯具合同后履行完毕,争议出在另购的屏幕上。

7月23日屏幕送达后,文化公司认为未达到其要求的“中亮度”,提出退货。经协商,科技公司于8月10日安排人员拆除屏幕,8月12日完成退货,并支付拆除费1500元、运费655元,但双方对退款产生争议。文化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35万元货款。科技公司辩称,双方只就灯具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屏幕不在灯具合同范围内,自己只是无偿居间联络方,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关键在于科技公司在屏幕交易中是卖方还是中间人。屏幕虽未列入原灯具采购合同,但不等于双方不能另行成立屏幕买卖合同。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查明,文化公司向科技公司购买屏幕并支付货款,科技公司交付货物,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科技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的抗辩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双方协商退货后,文化公司已退还屏幕,法院认定屏幕买卖合同已解除,科技公司应退还货款。拆除费、运费共计2155元,因双方没有约定,法院酌定各承担50%,文化公司承担的1077.5元从货款中抵扣,最终应返还42422.5元。

法官提醒,判断“买卖”还是“居间”,法律看的是实质。直接收取货款、负责交付与后续退货,符合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征,收款即担责,不能以“仅牵线搭桥”为由规避出卖人的质量担保责任。


编辑:伍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