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谭亲曙 范亚娉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因丈夫婚内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多次转账并开通“亲情卡”代付,妻子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林女士与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周某与吴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2月至2024年5月,周某多次向吴某转账,其中包含“520”“88.88”等特殊金额及备注“小小安慰一下”“生日快乐”等情感色彩内容,另有数额较大的转账,还为吴某开通541天亲情卡,累计代付22103.42元。林女士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本金5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法庭上,吴某辩称部分小额转账系人情往来,部分系赌资或借款,且最早一笔转账已超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赠与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侵害配偶财产权,也触碰公序良俗红线,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指出,婚内转账持续时间长,诉讼时效应以配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为起算点,而非以第一笔转账时间计算。吴某主张部分款项系借款或赌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解释,赠与合同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在于返还财产,精神损失费一般需在离婚诉讼中向过错方配偶主张,本案中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赠与吴某5万元的行为无效,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全部受赠款项。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想送就送”的钱。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是明确的,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若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第三者,既不受法律保护,也得不到道德认同。遭遇类似情况,权益受损一方应及时固定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