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谈春艳
遛狗时使用牵引绳,既是文明养宠的体现,也是一道法律层面的安全屏障。然而,如果宠物狗没有受到约束,在追逐他人并造成受伤后果时,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陈某母亲开车将8岁的陈某送至兴趣班附近的路边后,陈某独自步行前往上课地点。经过某小区附近时,陈某遭张某家饲养的3条未牵绳的宠物狗追赶,并在奔跑、躲避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陈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但张某主张,宠物狗是其母亲放出门后自行跑向公园,并非刻意追赶陈某,因此事故责任不应由其全部承担;同时认为陈某的监护人未全程陪同孩子上课,应承担部分责任,且陈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在案发时未将宠物狗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放任其在公园奔跑追逐,并导致陈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侵权人陈某或其监护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事故发生时陈某已年满8岁,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自主行为能力,监护人将其送至路边让其独自穿过公园上课,不能认为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法院判决由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陈某2万余元。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自由绝非没有边界。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便饲养人主观上并无故意伤人的意图,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且没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逗弄等行为),饲养人就应当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请严格遵守养宠管理规定,外出遛宠时全程牵绳,切实履行看管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