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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行业协会串通涨价将有法可依
来源:常德日报 时间:07-11-27 15:51:08 作者:曾玉英
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撤销登记
□本报记者 曾玉英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该法案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

  仔细阅读《反垄断法》,不难发现这部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意义。在该法中,反垄断剑锋指向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串通涨价受惩处将有法可依,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撤销登记。

  今年以来,“涨价”已成为大家生活中炙手可热的词汇,我市部分商品和服务借农产品价格上涨也跟风涨价,甚至形成了协会主导涨价的风气。这次涨价风潮,虽然在政府部门的强力调控和干预下已经得到了抑制,但由此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容忽视。就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行业协会主导涨价似乎有点束手无策时,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近日,记者就《反垄断法》对抑制行业协会定价方面的积极意义采访了有关专家。  

  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丰贵认为,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成本、供求等因素的变化,属市场调节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经营者调价并无过错,但对于行业组织而言,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对本行业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权,也不存在赋予其采取非市场因素干预价格的权利。行业协会为了谋求行业利益的最大化,通过组织、协调、支持本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联手抬价等非市场因素提高价格,有的甚至直接给经营者定价,搞价格联盟,这都是违背价格法的行为,背离价格规律,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严重损害,应严厉予以制止。

  对在串通涨价起组织作用的行业协会操纵市场价格后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立法空白。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这意味着,组织经营者搞垄断价格联盟对行业协会而言是一根高压线。    

  市物价局相关法律人士认为,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导致某些似是而非、貌似代表全行业利益的“行业自律价”等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大量存在,这种由行业协会出面操纵、制定或认可的行业自律价,对自由竞争的限制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其他国家反垄断法明令禁止并且需要加以处罚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尽管行业协会可以协调同业关系,增进行业的共同经济利益,但毕竟行业协会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是为了维护行业内特定多数主体的利益。当行业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选择的可能是为协会成员或行业的局部利益服务,而行业协会一旦被从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所利用,就成了竞争者进行讨论和形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天然和隐蔽的场所。由于行业协会的组织统一,相对于一般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的决议的执行更富有效率,对竞争的损害就会更大。因此,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在对行业协会维护竞争的行为进行鼓励的同时,还对行业协会消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制约,这种制约将为今后的执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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